公告日期:2024-12-18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 公司现任监事;
7. 法律法规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
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6.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7.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要求的任
职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
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1.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2.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3.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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