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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9:17:09 股吧网页版
光线传媒: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8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列示的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列示的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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