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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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4 年 12月 20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
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7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8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1,561,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300%。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37,123,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086%。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438,1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14%。
3.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相关人员、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前述会议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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