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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3 18:42:47 股吧网页版
新莱应材: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4

证券代码: 300260 证券简称: 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 2025-001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莱应材”) 于
2022年4月6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
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2-015) ,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李水波先生、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红
飞女士、 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朱孟勇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分别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
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披露《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 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4-028) , 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苏证监罚字〔 2024〕 6号) 。
2025 年 1 月 3日, 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 1 号) ,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 李水波, 男, 1956年8月出生, 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郭红飞, 女, 1978年5月出生, 住址: 江苏省昆山市。
朱孟勇, 男, 1987年6月出生, 住址: 江苏省赣榆县。
贾巧玲, 女, 1987年8月出生, 住址: 江苏省如皋市。
方丰, 男, 1978年9月出生, 住址: 江苏省昆山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李水波、 郭红飞、 朱孟勇等5人内幕交易“新莱应材”行为进
行了立案调查,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李水波、 郭红飞、 朱孟勇、 贾巧玲、 方丰的申请,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举行听证会, 听取了李水波、 郭红飞等5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7月, 在美国旧金山的半导体展览会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莱应材或公司)董事长李水波与标的公司MDC VACUUM
PRODUCTS(以下简称MDC)的CEO等高管会面, MDC提出出售意向。 经过评估,
MDC的业务符合公司半导体行业并购标的要求, 新莱应材初步确定开展收购标
的公司MDC事宜。
2017年8月, 新莱应材与MDC签订《保密协议》 , 双方的签署日期分别为8
月14日和17日。 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红飞在签订协议之时, 从李水波处得知公司拟
收购MDC相关事宜。
2017年12月29日, 新莱应材与毕马威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马威)签
订《保密协议》 。
2018年1月15日, 新莱应材董事李某桦、 董事李某元、 郭红飞、 时任内审总
监陈某卫等和毕马威台湾分所相关人员召开会议, 讨论收购MDC事项。
2018年2月7日, 郭红飞安排时任证券事务代表朱孟勇披露公司拟收购资产事
项; 2月8日, 新莱应材发布《交易处于筹划阶段的提示性公告》 , 公告称公司拟
收购美国一家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半导体行业超高洁净应用材料制造商。 此
次交易尚在筹划之中, 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已经与并购标的方签署了保
密协议, 同时鉴于此次交易金额相对较大, 公司聘请了毕马威作为此次并购事项
谈判的顾问。
新莱应材拟收购MDC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在公开前为2005年《证券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
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8月17日至2018年2月8日。
二、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李水波作为董事长, 主导新莱应材收购MDC的谈判, 郭红飞在新莱应材与
MDC签署《保密协议》 之时从李水波处得知公司拟收购MDC的相关事宜, 二人
属于2005年《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于2017年8月17日知悉内幕信息。
朱孟勇属于2005年《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了公司筹划收购
美国MDC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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