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6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753 号
关于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宝盛路 5 号;
郝镇熙,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
蔡孟珂,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张晓菁,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龚素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红,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2020 年度,公司对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财务记账,从而导致公司虚增
2020 年收入 39,823,742.14 元,占 2020 年营业收入的 4.28%,虚
减 2020 年利润 5,716,275.28 元,占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9.14%。2021 年度,公司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
务虚增 2021 年收入 62,430,864.78 元,占 2021 年营业收入的
8.51%,虚增 2021 年利润 7,054,481.14 元,占 2021 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1.86%。
二、会计差错更正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年审机构出具的《2022 年度财
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对 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分别调整 2021 年营业收入 9,932.97 万元、利润总额 17,655.99 万元、净利润 17,382.06 万元,占当期更正前相应指标的比例分别为 13.53%、42.84%和 44.72%。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郝镇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
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蔡孟珂参与并知悉公司上述收入、利润虚 假披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晓菁、时任监事龚素明知悉公司上述 收入、利润虚假披露的情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王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 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郝镇熙,时任副董事长蔡孟珂,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晓菁,时任监事龚素明,财务总监王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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