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5-08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
月7日9:30在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锻压产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梁立新律师、李良锁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南通锻压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12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法律意见书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
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
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7日9:30在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锻压产业园
区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名,代
表股份96,000,000股,占总股数的75.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根据《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经验证,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倪俊骥 经办律师:梁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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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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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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