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
W&H LAW FIRM / SHANGHAI
二 O 二四年五月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下午 14:00 开始,在江苏省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锻压产业园区南通锻压设备如皋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
锻压产业园区南通锻压设备如皋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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