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3-06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3 月 3 日 9:30 在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锻压产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梁立新律师、李良
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南通锻
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
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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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
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3 月 3 日 9:30 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锻压产业
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 名,代
表股份 96,000,500 股,占总股数的 75.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00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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