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8-15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锻压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
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子公司及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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