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2
证券代码:300281 证券简称:金明精机 公告编号:2024-048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明精机”)
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且于 2024 年 11 月15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7)。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的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系 统 投 票
(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3: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下午 2: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汪帆先生主持。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18,659,531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45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171 人,代表股份数为 117,190,02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7.9741%。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431,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5%;反对 299,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5%;弃权 11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35,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548% ; 反对299,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902%;弃权1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5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465,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2%;反对291,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8%;弃权9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69,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212% ; 反对291,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62%;弃权9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26%。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李彩霞律师、钟成龙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金明精机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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