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4-24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并总体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务。公司
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
单位、项目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
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
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建立档案及定期检查。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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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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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八)、(九)、(十二)、(十
三)、(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的,应按本制度严格执行第三章、第
四章的规定;其他情形的,由公司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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