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5-16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
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
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
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七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
户内,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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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考虑到公司的发展以及与金融
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
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
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在不违反相关规定情况下,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募集资金可以存为定期存单。
第九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需及时将签订的协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
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
入第十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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