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5-24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
事项、交易信息、关联交易、重大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之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
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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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和披露手续。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
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
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四)上述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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