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5-24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
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
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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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上述第五条中特定对象的调研、
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
访等活动。
第七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
的保密,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二章 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九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的行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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