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8-11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上述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并且担任负责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
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4
家。独立董事应将其在公司以外任职、兼职情况(包括兼任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情况)报告公司;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在发生变动后一个月之内报告公
司。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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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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