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8-11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关系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利亚
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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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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