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8-11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1
或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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