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10-09
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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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12-15 层(100007)
5/F、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12/F)
Fax: 8610-58137711(5/F), 8610-58137788 (12/F), 58137766 (15/F)
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尉建锋律师、柴华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
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2 年 9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开发布了《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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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登记地点及联系
方式等,并附有参会股东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司监事会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
了《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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