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10-31
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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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利亚德”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
阅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向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在
核查时已获得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
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
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及现行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
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
理性发表意见,亦不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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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允许,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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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文属于研究报告栏目,仅为机构或分析人士对一只股票的个人观点和看法,并非正式的新闻报道,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