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5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4-079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23 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关于对邢美正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披露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主要内容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自有资金理财不规范
一是使用自有资金理财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度,你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间持有的理财产品最高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进行临时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和你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二是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超过授权额度。2023 年至 2024 年,你公司
部分期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中,关于闲置募集
资金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授权不明确。2021 年至 2023 年间,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多个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八条的规定。
3、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
2017 年 2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你公司与时任监事曹石麟共同投资深圳市
聚强晶体有限公司,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4、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规范运作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主要内容
邢美正、高四清、于芳:
经查,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规范运作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3 号)。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邢美正、时任总经理高四清、董事会秘书于芳,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邢美正、高四清、于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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