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有资金理财不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聚飞光电及相关人员被责令改正和警示。
11月25日晚间,聚飞光电(300303)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和《关于对邢美正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责令改正决定书》披露,聚飞光电存在自有资金理财不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具体来看,在自有资金理财方面,聚飞光电使用自有资金理财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聚飞光电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间持有的理财产品最高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进行临时公告。
同时,聚飞光电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超过授权额度。2023年至2024年,该公司部分期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聚飞光电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中,关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授权不明确。2021年至2023年间,聚飞光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多个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此外,聚飞光电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2017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该公司与时任监事曹石麟共同投资深圳市聚强晶体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聚飞光电还存在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反映聚飞光电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规范运作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该局决定对聚飞光电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除了对上市公司的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聚飞光电的多位高管也被出具警示函。
深圳证监局认为,经查,聚飞光电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规范运作问题,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邢美正、时任总经理高四清、董事会秘书于芳,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邢美正、高四清、于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聚飞光电主营业务为LED封装,产品主要用于背光及显示等领域。
聚飞光电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约22.08亿元,同比增加19.4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28亿元,同比增加25.83%。
截至11月25日,聚飞光电微跌0.15%,收报6.74元/股,总市值9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