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12
— 1 —
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80
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4 号楼一层;
张庆文,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
秘书;
张丽红,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长源,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宇,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罗建钢,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志宏,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立岩,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黄艺苑,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冲,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2 —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退”或“公
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邦讯退未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属于上市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
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
邦讯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未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市场影响恶劣并导致公司触及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0.3.10 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严重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
第 6.1.1 条和第 6.1.2 条的规定。
邦讯退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张庆文作为上市公司
主要责任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责任,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审议、披
露定期报告,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 3 —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的规
定,对邦讯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邦讯退董事张丽红,独立董事陈长源、罗建钢、夏志宏,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审
议、披露定期报告,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
邦讯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邦讯退独立董事陈宇,监事邵立岩、黄艺苑,财务总监郑冲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邦讯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邦讯退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了减免责及听
证申请。
邦讯退,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张庆文,董事张丽
红,独立董事陈长源、陈宇、罗建钢、夏志宏,监事邵立岩、黄
艺苑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债务转让的认定
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对此存有异议,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是为了争取解决问题的时间,以避免损害扩大;二是邦讯退
具备破产重整前景,而维持公司上市地位是进行破产重整的前提
条件。
— 4 —
独立董事陈长源、罗建钢还提出:一是其作为独立董事,已
做到勤勉尽责,经过审慎核查后发现了成都能盾电子有限公司估
值问题;二是年审会计师提出因无法现场核实导致无法对公司的
部分收入发表意见,其作为独立董事亦无法解决。
独立董事陈宇还提出:其曾建议公司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延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议案中投弃权票,并补充声
明“若深交所不予同意公司延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
第一季度报告的申请,则公司需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要以公告形式在当日披露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监事邵立岩、黄艺苑还提出:监事会原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会议审议 2021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议案,但公司与年审会计
师就 2021 年年度报告部分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董事会未能向
监事会提供经审计的 2021 年年度报告,监事会不能对相关议案进
行审议。其作为监事,已就 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与董事会进
行了沟通,但董事会仍未及时提供 2021 年年度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