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
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五年一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
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麦捷科技”)的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惠州市安可远磁性器件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成都金之川电子有限公司 20.00%少数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针对上市公司延长本次交易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与决议有效期以下合称“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事项,本所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麦捷科技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6 月 2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 年 12 月
12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前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即 2023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
如果上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注册同意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2024 年 11 月 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 2024 年第 6
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申请进行了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4 年第 6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前述会议的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71 号),中国证监会同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审议程序
鉴于公司尚未完成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为保证本次交易后续工作的延续性
和有效性,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上市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交易的决议及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11 日。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2、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4 年第 6 次审议会议结果
公告》以及《关于同意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
3、查阅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二)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审议延长本次交易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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