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3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577 号
关于对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
广顺路 33 号 H 栋 3-4F;
项翔,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徐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马丽,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计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华虹计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2022〕5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显示,2017 年,华虹计通通过虚假贸易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虚假贸易和会计处理共
导致华虹计通 2017 年虚增营业利润 8,963,941.71 元,占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利润的 158%。
华虹计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同时,华虹计通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相关事项进行追溯调整后,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节严重情形。
华虹计通时任总经理徐明组织实施前述虚假贸易事项和会计处理,时任财务总监马丽知悉并参与前述虚假贸易事项和会计处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华虹计通时任董事长项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项翔、时任总经理徐明、时任财务总监马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徐明、时任财务总监马丽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华虹计通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华虹计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华虹计通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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