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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7:11:28 股吧网页版
天壕能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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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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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及网络视频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B 座 22A 办公室举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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