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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9:59:12 股吧网页版
津膜科技: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7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24-071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金额:临潼城投公司及管委会按照(2023)津 03 民初 128 号民事判决书
在未向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就工程款 79,156,428.26 元及利息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对本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截至目前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为 80%。目前案件已终审判决,公司将按照判决结果积极推进诉讼执行,加快收回相应款项。因诉讼执行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津民终 382 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城投公司”)、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安绿源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临潼城投公司和管委会对(2021)陕 01 民初 956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陕民终 242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所欠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金额为 101,003,513.22 元。

2024 年 7 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临潼城投公司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向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陕民终 242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管委会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向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后公司、管委会及临潼城投公司均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做出的(2023)津 03 民初 128 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2024 年 7 月 30 日、2024 年 8 月 16 日、2024 年
10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82)、《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4)、《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 60 号

法定代表人:范宁,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北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姜团结,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主任

原审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兴业西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骊岗,总经理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临潼城投公司、管委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尚有未决小额诉讼及仲裁涉案金额总计 3,955.87 万元,其中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 3,936.64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 19.23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等,上述案件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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