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中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并参加股东会会议。
第六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上述相关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及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或关连人士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
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的关联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指扣除税项以外的所有费用,但未计入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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