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
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
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1 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 (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国
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以下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简称证监海函)、《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
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
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以下简称《调整通知期限的批复》)、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本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 87,241.8220万元。 86,494.8570万元。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
3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自公司 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
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 章程自动失效。
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前述人员均可以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前述人员均可
4 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 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
张。 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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