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
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规模适度、控制风险,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
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及董事长为公司对
外投资的各级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参与对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重大
对外投资项目审议工作,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与评估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对新项
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
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划分为: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达到下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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