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对某公司持股比例超 50%,
或者虽然未超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对其构成控股。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 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控股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市公
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并对控股子公司行使重大事项管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控股子公司管理接口部门,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行使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立项、战略与架构确定、管理制度拟定、年度预算编制、人员委派推荐、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经营情况跟踪分析和“三会”召集等重大事宜协调工作。
公司人事、财务、市场、质量、内审等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本公司派出的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拟定、年度预算编制、人员委派推荐、经营情况跟踪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严格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并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如有)协商制定其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下同)、董事会(不设董事会控股子公司的为执行董事)及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控股子公司为监事)。本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公司统一管理,由其将有关情况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经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核后,依据规定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原则上应围绕主营业务展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及时向公司报备,并确保项目质量、项目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了解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拟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行为的,应事先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财务分析、风险控制机制等相关材料,经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