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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1 19:15:07 股吧网页版
金卡智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2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控制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
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会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持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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