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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1 19:15:07 股吧网页版
金卡智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2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结算人员应当每月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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