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
目建设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但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应是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管理与运行、监管与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
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一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
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
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条前款规定进行审
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中心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证券部的信息披露需求提供相应的信息。
第十三条 财务经营管理中心必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证券部必须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经营管理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性。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四条 财务经营管理中心为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
第十五条 财务经营管理中心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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