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责任人、相关人员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的信息披露、保密,或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所发生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
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及应当披露信息的标准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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