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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8-0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深交所: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8-05

深交所: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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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

材路 39 号隆鑫九熙广场 2 期 1 栋 20 楼;

赵丰,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邹洋,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

蒋超,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力退或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

调整的公告》, 对 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追溯

调整违规担保涉及预计负债等事项;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

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公告》,在前次更正基础

上再次对 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其他

应收款等事项。两次更正合计调减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6.09 亿元,公司当年末净资产由 1.9

亿元更正调整为-4.19 亿元;调减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5.07 亿元,公司当年净利润由-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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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更正调整为-10.44 亿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属于上市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

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

网力退未能准确披露 2020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涉及差错

金额重大,导致净资产正负性质发生变化,情节严重,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赵丰作为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执行总裁邹

洋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

蒋超作为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准确披露定期报

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赵丰、邹洋、蒋超提交了书面申

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

相关当事人主要的申辩理由为:一是控股股东介入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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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重大决策事项由控股股东决策及审批,管理层权限失效。二

是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三人已提出离职,其后陆续交接工作,

不了解年报审计方面的细节。三是部分事项不应进行会计差错更

正,其中针对违规担保涉及预计负债事项,管理层已通过诉讼、

调解等方式予以有效化解,基于违规担保的解决经验、与债权人

沟通协调等冲回预计负债,并获得时任审计机构北京中天华茂会

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华茂)的认可。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一是重大事项由控股股东最终决策并不能免除三人应尽的勤勉尽

责义务,且三人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 2020 年年度报告

确认意见中签字,表示其对 2020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无异议。二是三人辞职报告签字日期均在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

后,应当对 2020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

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并公告了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差错更

正事项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同时, 2021 年 12 月 29 日,北京证

监局在对中天华茂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中指出,中天华茂在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未就公司预计负债转回获取

充分审计证据。因此,对三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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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2.4 条、 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十六条的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赵丰、 时任执

行总裁邹洋、时任财务总监蒋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网力退、 赵丰、 邹洋、蒋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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