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HJ/DB23(A0)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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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掌握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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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监督
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应当切实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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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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