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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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浪环境”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现就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2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 2001 年 2 月 12 日成立的无锡雪浪输送机械有限
公司(曾用名“无锡卓越机械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2 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70 号)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2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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