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27 19:24:06 股吧网页版
天孚通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7


证券代码:300394 证券简称:天孚通信 公告编号:2024-072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朱国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孚通信”)
49,324,50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90%)的股东朱国栋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两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000,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73%)。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朱国栋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朱国栋 49,324,505 8.9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时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即2025年1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4、减持数量和比例: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4,00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0.73%(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股份来源: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及因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朱国栋先生于公司上市时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本人作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2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的 4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 2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朱国栋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朱国栋本次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相一致。

(三)其他说明

朱国栋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朱国栋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朱国栋先生承诺: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中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