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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8 18:13:15 股吧网页版
天和防务: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 3 号 D 座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5-1 层 A 单元 邮编:400023

5-1A, Tower D, PICC Life Insurance Tower, 3 Financial Street,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400023, P.R. China

电话/Tel : +86 23 8879 8388 传真/Fax : +86 23 8879 8300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和防务”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天和防务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

法律意见书

真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声明如下事项: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和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注销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事项申报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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