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 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 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
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等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
人”),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指定的联络人;
(三) 公司向参股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
联人;
(五) 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
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 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
信息的义务, 其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与负责;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 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
报告联络人应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 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
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 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 以确保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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