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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20:25:09 股吧网页版
飞凯材料: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1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
披露流程,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认真履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
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
制、会计政策处理等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工作相关

的定期报告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披露制度、信息披露
业务办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不得以不直
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履行
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的资料, 并承担个人签
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
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
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方式。

第七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以及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定期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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