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
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
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 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的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
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
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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