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 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
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即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
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
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
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 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四)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 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五) 在总经理聘期届满时, 向董事会提出新聘总经理候选人的建议;
(六)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进行审查;
(七) 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在必要时根
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八)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九)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提名委员会
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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