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避免本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 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第五条规定的交易时, 除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 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
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
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第五条
规定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
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
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或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同意本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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