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 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告。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和信
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 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 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督促董事会公告。
第二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向
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依法披露相关筹
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四)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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