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以及《上海飞凯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上海飞凯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
制度。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 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
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在公开募集前,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
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 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
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
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资金投向符合
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 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
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
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 本公司将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
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超募的资金也应当存放于专户。
第七条 本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