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
风险, 提升公司经济效益,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
况下,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
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 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
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
先决条件。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必须充分防范风险, 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
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的金融机构, 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
产品。
(四)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
得最大收益。
(五)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 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 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 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 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审议最低限额的, 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超过限额的, 由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达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公司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
(三)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 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 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
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 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是否健全有效, 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七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执行时, 应严格遵
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公司财务部提
出投资申请, 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
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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