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履职行为,健全总经理领导下经营管理层的议事和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
负责。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如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的,其报酬由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总经理的解聘,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辞职,应按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公司,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应履行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党组织会议、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 审批、签署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
(十) 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内幕消息或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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