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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3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2024]第 015 号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ZU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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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2024]第 015 号
致: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强生物”)与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的约定,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九强生物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除条件成就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相关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股权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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