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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18:52:10 股吧网页版
诚益通: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6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HYLANDS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12 层邮编:100020

New Add: 12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5 Dongsanhuan Zh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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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hylandslaw.com

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 北京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诚益通”)

根据诚益通的委托,本所指派注册律师穆铁虎、赵媛(以下简称“浩天律师”)作为诚益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法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诚益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合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此,本所及浩天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浩天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机关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印章、签字是真实的,所有的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

3、浩天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浩天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需要引用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或者结论,但该等引用并不表明浩天律师对该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判断、确认、保证及承诺。

4、浩天律师同意诚益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诚益通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浩天律师同意诚益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及/或审批机构的审核要求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在使用或引用时,不得因使用或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浩天律师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诚益通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浩天律师审阅了《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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